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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朱庄矿的张女士于2007年5月在三马路某大楼租赁为期五年的一间门面房,精装修后做生意。前不久,出租方背着张女士把楼房出售。买方要求张女士退房搬迁,或重新签订新租赁合同。 张女士认为出租方未告知自己就把还有三年租赁期的房产卖给他人是不合理的,况且是精装修的房子也给自己带来损失,现要求出租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而买方要求张女士退房搬迁,或是重新签订新租赁合同,也是不合理的。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安徽惠黎法律事务所陈允节律师。 陈律师: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经承租双方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便可能要承担违约之责。出租方未经和张女士协商,便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显然对张女士利益构成损害,张女士有权拒绝。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方出售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张女士,侵犯了张女士的优先购买权,其买卖行为可能无效。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俗称“买卖不破赁”,即租赁期间内,租赁房屋发生产权变动,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因此,新买方要求张女士退房搬迁,或是重新签订新租赁合同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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