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教授在京投资千万元购房,却陷入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陷阱。记者昨天了解到,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双倍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近11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此案是本市首例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案。目前,被告已提出了上诉。
起因教授掉进买房陷阱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郑明德头顶中国发明协会理事等多项职务头衔。作为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还出任法人代表组建了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郑教授说,为了开拓北京市场,他于2004年在北二环雍和宫附近选好立骏大厦(后更名为雍和大厦)作为公司办公写字楼。
2004年5月21日,金华汉公司与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立骏大厦商业用房购买协议书》,购买立骏大厦一层东北角的一套面积为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5000元。根据协议约定,郑教授一次性付款,当日交付房款的95%即546.25万元,其余的于入住后交纳。
郑教授说,公司同时还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款1040万元购买了该大厦七层整层的写字楼。“我当时问门面房为何不签合同?开发商解释说,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必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教授说,他没有想到,正是听信了开发商的这句话使他掉进买房的陷阱中。
2005年5月25日,开发商将大厦七层整层交付郑教授的公司使用,但一层的门面房却迟迟没有交付。而此时,公司已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郑教授表示,预期房租收入的损失就有444万余元。
辩解开发商称有权卖房
郑教授说,开发商起初提出更换门面房的位置,然而所调房屋无论在单价、位置和升值空间等许多方面都比原来差。最后又表示只能替换到写字楼上。“开发商态度很强硬,说当初并没有约定门面房的具体位置。但花那么多钱怎么可能连位置都不确定就付款?”
郑教授说,他后来得知了真相。原来,对方已于2006年8月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我当初购房时开发商的资金链几乎断裂,大厦已停工多日,我一次性支付的近2000万元房款无疑是及时雨。谁知,开发商后来为了利益竟然一房两卖!”郑教授气愤地说。2007年5月,金华汉公司以开发商商业欺诈为由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对方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等。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协议,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否则被告有权另行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返还。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违反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购买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原告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原告所称的门面房从未得到他们的认可。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为定金,原告存在违反《购房协议书》的行为,无权要求返还该款。
结果
法院判开发商担责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虽提出,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否则被告有权另行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返还,但由被告工作人员填写的协议书内又将7日内的最后日期明确为签约当日,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对此,被告解释为笔误,但未能举证。此外,在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对于被告就双方未能对所购房屋具体位置达成一致的说法,法院则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书》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在原告无法提供该附图时,被告有义务提供,但其未向法庭提供。
此外,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应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于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应为原告主张的房屋。而被告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该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晨报记者颜斐